山西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轮牧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的草原,生态脆弱区的草原,生态红线内禁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草原以及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区的草原依法实行禁牧。禁牧区以外的草原应根据草原保护要求和生产利用方式开展季节性休牧和轮牧,并结合当地气象条件、牧草物候期科学确定季节性休牧的具体区域和期限。休牧期草原管理,要同禁牧期管理执行同等标准。
《意见》提出,编绘县乡两级禁牧休牧轮牧草原分布图,明确禁牧休牧轮牧草原的四至界线、面积。草原面积较大的县林草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发布禁牧休牧令。禁牧休牧轮牧草原,要设立明显的禁牧区、休牧区、轮牧区标志,明确范围、时间、措施、责任人等,便于农牧民知晓和社会监督。全省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对涉及禁牧、休牧和轮牧规定进行重点宣传解读,引导完善村规民约,将禁牧休牧轮牧等作为农牧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各界宣传禁牧休牧轮牧政策,引导农牧民自觉配合开展好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工作。特别要在禁牧休牧轮牧区主要路段、村口路口、人畜活动频繁等地段设立警示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明确禁牧休牧轮牧的区域、期限。重点对养殖户、放牧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重点监督,联合乡村两级签订告知书,明确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确保禁牧、休牧和轮牧政策落到实处。
为依法加强草原禁牧休牧轮牧的行政监督,《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积极协调相关综合执法机构,形成执法合力;将禁牧休牧责任落实到乡、村、农户;向社会公布禁牧休牧举报电话;运用智能监控、无人机、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草原的监管。严厉打击破坏草原设施等违法行为,对违反禁牧休牧轮牧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提出,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不断研究完善草原禁牧、休牧和轮牧工作的支持政策。要联合相关部门做好草原生态保护政策的有效衔接,争取加大饲草料基地、舍饲棚圈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和饲草开发利用的推广和监督管理,为展禁牧休牧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记者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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