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亮点纷呈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6条,从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等方面对全省湿地保护工作予以规范。
亮点一: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湿地保护是系统工程、复杂工程、长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各个层级,必须各部门齐心协力,才能确保法律落地见效。《条例》规定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协调机制,明确了林业、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职责,形成管理合力。
亮点二:完善湿地分级分类保护制度。《条例》明确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规定了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的确定程序。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规定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征求意见制度及湿地占用、恢复、补偿制度。
亮点三:加强湿地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条例》规定了通过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设立自然公园等三种方式进行保护。规定了湿地范围内禁止从事的行为,应当开展面源污染防治、有害生物监测等,防止湿地面积减少,维持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亮点四:在严格保护前提下合理利用。《条例》明确湿地合理利用的基本要求,并对重要湿地所在地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作出规定,加强旅游活动、采砂行为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避免对湿地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亮点五:科学实施湿地修复。《条例》明确了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湿地修复的具体措施,细化重要湿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验收程序,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亮点六:加强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林业、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将湿地保护修复情况纳入林长制考核体系,落实各级林长责任。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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