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六章41条,涉及湿地定义、保护原则和制度、地方政府职责、湿地资源管理、保护与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规定,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条例》从明确政府职责、建立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及乡镇职责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湿地保护的职责分工;在《湿地保护法》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对总量管控进行细化规定,要求省政府应当定期对设区的市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设区市政府应当定期对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
湿地占用问题是本次修订的重点。《条例》规定,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重点水利及保护设施、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除外。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条例》规定,沿海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树林的保护和科学研究,并采取措施,有效治理互花米草等外来有害物种,恢复红树林功能。红树林湿地应当列入重要湿地名录;符合国家重要湿地标准的,应当优先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傅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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