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
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作的关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进行了初审。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专家建议进一步推进生态安全系统建设。二审稿作如下修改: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增加规定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持续性;增加规定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从严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企业、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二审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加强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保护。二是明确对野生动物造成牲畜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三是增加规定国家加强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生态廊道,提升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控。二审稿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控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气候变化应对、自然灾害防治等生态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保障青藏高原生态安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强化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科技支撑,加强科学普及。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充分运用青藏高原科学考察与研究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技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中的支撑作用;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科学普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完善保障与监督措施。二审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对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二是增加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青藏高原旅游活动,应当自行带走旅游产生的垃圾或者在指定地点投放。三是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各类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公开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举报和控告污染青藏高原环境、破坏青藏高原生态的违法行为。四是要求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执法协调机制。(王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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