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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法即将实施

2022-05-30分类:园林资讯 阅读:78

《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COP14)将于2022年11月21日至29日在湖北武汉举办。

为增强公众湿地保护意识,为COP14召开营造良好氛围,大会执委会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了大会标识。

在湿地保护法实施前夕,大会执委会公布了初评的26部优秀标识作品进行公开评选,引起了社会的热烈反响。图为部分入选的作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微信公众号)

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一部知识内容全面的科普读本,带给我们与社会生活紧密相关的丰富信息,描述了未来生活新的改变与机会。

丰富完善了

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2018年,湿地保护立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湿地保护法(草案)于2021年1月、10月、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3次审议。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第1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5月11日,为即将实施的湿地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会议指出,湿地保护法贯彻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科学保护湿地的理念原则和有益做法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立足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修复,填补了我国生态系统立法空白,丰富完善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湿地、森林、海洋构成了地球重要的生态系统。湿地保护法充分认识到湿地在发挥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尤其是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法律第二条规定,在我国,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在立法过程中,湿地保护法根据我国保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了创新,界定了湿地的范围,而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没有包含其中。法律专家们解释说,这一方面借鉴了国际公约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考虑了我国湿地合理利用和可持续保护的现实需要,有助于在最大限度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同时,保护农业、养殖业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湿地与生态环境和当代生产、生活有着密切的关联。湿地保护法的一大特点就是综合性地考虑了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文的对接,比如,在江河、湖泊、海域进行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湿地的责任

我国生态环境丰富、生物多样性资源众多,湿地分布广泛。我国于2003年完成了第一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2009年开始又进行了历时5年的第二次调查。2014年1月公布的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湿地总面积达5360.26万公顷,湿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率(即湿地率)为5.58%。

第二次调查结果也反映出我国面临着湿地面积减少、功能有所减退、受威胁压力持续增大、保护空缺较多等问题,尤其需要建立湿地保护的长效机制和科技支撑,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湿地保护法在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为此,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与此同时,即将实施的湿地保护法也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放到了法律条文非常靠前、凸显的位置,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提出“鼓励有关单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在湿地保护法第七条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明确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湿地保护法详尽而具体地指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2021年12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湿地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审议时,将草案第七条中原规定的“宣传”修改为“公益宣传”,显示了湿地保护全民参与、成果共享的特点。

禁止向湿地

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

“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是湿地保护法确立的原则。规定“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

依照法律规定,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

湿地保护法还具体规定,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中国于1992年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30年来,中国湿地保护经历了摸清家底和夯实基础、抢救性保护、全面保护的多个发展过程;随着湿地保护法实施,又将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在此基础上,湿地保护法明确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生物多样性、候鸟迁徙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与此同时,法律也明文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随着湿地保护法的实施,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将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国际重要湿地也将依法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定期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

红树林和泥炭沼泽

受到重点保护

湿地由土地、水、植物、动物及微生物等自然要素构成。此次立法过程中,将保护我国重要的由红树植物为主组成的近海和海岸潮间湿地(红树林湿地)和有泥炭发育的沼泽湿地(泥炭沼泽湿地)作为湿地保护法一项重要内容。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分别要求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将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列入重要湿地名录或优先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依据法律规定,除因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需要,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或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在红树林湿地禁止挖塘,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种。对红树林湿地优先实施修复时,应当尽量采用本地树种。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在红树林湿地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开采泥炭的,应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外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湿地保存了我国96%的可利用淡水资源(链接)

对调查成果的分析表明,我国的淡水资源主要分布在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库塘湿地之中,湿地维持着约2.7万亿吨淡水,保存了全国96%的可利用淡水资源,湿地是淡水安全的生态保障。

湿地净化水质功能十分显著,每公顷湿地每年可去除1000多公斤氮和130多公斤磷,为降解污染发挥了巨大的生态功能;同时,我国湿地储存的泥炭对应对气候变化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若尔盖湿地面积80万公顷,储存的泥炭高达19亿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链接)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约90%的国家湿地公园向公众免费开放(延伸阅读)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指出在不具备条件划建自然保护区的区域,可划建湿地公园对湿地实行抢救性保护。

2005年,我国启动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湿地公园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经过16年的发展,国家湿地公园通过“试点制”“晋升制”等设立方式,现已遍布全国31个省区市,总数达899处,全国各类湿地公园总数达1600余处。

国家湿地公园划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和合理利用区3个功能区,合理利用区面积大都不超过10%。与一般性质的公园相比,湿地公园的主体定位是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同时可开展科普宣教、生态旅游、生态养殖等合理利用活动。

约90%的国家湿地公园向公众免费开放。(人民日报记者 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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