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专门立法如何保护“地球之肾”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喻为“地球之肾”。1月20日,湿地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湿地保护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湿地保护法填补了我国生态系统保护立法空白,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供了法治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与此同时,围绕湿地的定义和范围、加大财政投入、增设全国湿地日等内容,与会人员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湿地概念范围应更加明晰
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湿地和具有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功能的人工湿地。
一些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应进一步明晰湿地的概念和范围。
李锐委员认为,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湿地概念的界定过于原则、笼统,建议采用具体罗列自然湿地、人工湿地主要类型和总结概括相结合的描述方式进行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谢广祥委员建议草案将本法所称的湿地表述为,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或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湿地和具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罗保铭委员指出,我国的主要湿地类型包括滨海湿地(如红树林湿地,实际上是由红树林植物为主组成的近海与海岸的潮间沼泽)、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库塘湿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生长功能的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等,湿地类型较多,建议在对湿地的定义中可参照最新的国际湿地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王毅委员说,草案第二条第三款中关于滩涂保护的适用法律,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和渔业法,但实际上滩涂是一个交叉地带,例如许多沿海滩涂是国际重要湿地,也是国际鸟类迁徙路线上的重要栖息地,把滩涂排除在湿地保护法之外值得商榷。目前国家土地使用现状分类标准和相关指南中,都把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作为湿地的重要种类。建议将湿地保护法和土地管理法及未来的自然保护地法等几部法律衔接好。
李钺锋委员提出,在具体工作中,仅有湿地的概念还不够,认定湿地还需要一个更加细化的标准,以便明确保护、修复和利用的范围。湿地认定的标准不同对湿地资源数量有直接影响,也会给确定湿地管控总量、布局湿地修复等工作带来困难。他建议,草案进一步细化湿地的认定标准,明确湿地的类型,特别是对目前是否属于湿地范围内还存在不同意见的河流、湖泊、库塘等作出规定,既维护法律权威性,又便于指导工作开展。
加大湿地保护财政投入
在对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方面,草案作了相应规定。例如,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加大对国家重要湿地保护的投入,加大对国家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刘修文委员指出,根据湿地分级管理制度,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在规定中央财政对国家重要湿地财政投入责任的同时,进一步明确省级财政对省级重要湿地的投入责任,可将该款修改为“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加大对重要湿地保护的投入,加大对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李钺锋说,相较于森林生态系统,我国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起步晚,基础设施欠账较多,投入远低于森林生态系统。据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十三五”时期,中央财政对天然林保护投入2400亿元,而对湿地保护的投入目前还不到100亿元。财政投入不足是湿地保护工作的短板之一。李钺锋建议,草案进一步完善对湿地保护财政投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各级政府财政对湿地保护的投入责任,为湿地保护提供必要物质基础。
许为钢委员提出,能否参照动物保护的一些办法,不要分国家和省两级湿地,而都叫国家重点保护一类湿地、二类湿地。一是对湿地可以纳入总体规划,全国一盘棋。二是对二类湿地,相当于现在的省级重要湿地,国家也要财政支持。一旦冠以国家这个名称,财政支出包括地方政府重视和保护的意识都会更强,同时也能引起民众更加重视。
设立全国湿地日提高全民意识
1996年,湿地公约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决定,从1997年起,将每年的2月2日定为世界湿地日。
谢广祥指出,目前我国还没有设立中国湿地日,但是安徽、北京、新疆、贵州等省区市,根据本地的湿地保护实际,在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中设立了湿地日或者湿地保护宣传周。实践证明,设立湿地日,集中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能够增强宣传教育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社会对湿地保护的关注度,有效促进湿地保护。因此建议草案增加关于国家设立“中国湿地日”或者“中国湿地周”的规定。
杜黎明委员也建议草案增加关于全国湿地保护日或者湿地保护宣传周的条款。增设全国湿地保护日或者湿地保护宣传周,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和关注程度,另一方面也是我国作为湿地公约缔约方和常务委员会成员全面履行公约的具体体现。(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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