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支持金融资本更多参与集体林发展
投入不足长期困扰集体林发展,金融支持对于解决这一问题至关重要。进入21世纪以来,党中央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确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资本功能,建立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并不断完善,有力促进了金融资本向林业流动,在我国集体林发展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林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金融支持在集体林发展中的作用亟待提升。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以深化改革促进集体林发展的决心和信心,再次给广大农民和各类资本吃下“定心丸”。《方案》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促进金融支持集体林发展,提出一系列创新性举措,为汇聚更强大的资金力量推进集体林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加大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的政策激励
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投资体量大,对金融的需求十分巨大,但林业前期资金投入多、经营风险大以及林地林木资源价值评估难等特点,又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的贷款意愿,因此金融资本进入林业必须依靠政府强力推动。《方案》进一步加大了对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要求把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经营主体贷款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范畴,强化激励约束。虽然在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印发的《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中,就专门设立了林权抵押贷款指标,但以中央文件再次重申,更能发挥考核评估的威慑力,从而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落实林权抵押贷款相关业务,并促进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探索,不断开拓与发展林业信贷产品。同时,《方案》提出,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通过适度为商业银行“松绑”,有利于激励其基层分支机构敢于和愿意扩大林业贷款。此外,《方案》还要求,把符合条件的林权交易服务、林产品精深加工等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探索基于碳汇权益的绿色信贷产品,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碳减排支持工具范围。把林权、林产品等资源转化成有价值的资产并进入金融领域,为金融机构深度参与集体林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二、重点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相关制度
林权抵押贷款是金融支持林业最重要的工具和手段,就目前来看,其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一般来说,金融机构合格的抵押物应该具备产权清晰、价值稳定以及易变现等特征,而集体林权在这方面存在缺陷,这是林权抵押贷款发展受限的根本原因。对此,《方案》提出许多有针对性的改进举措。一是强调确保集体林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放活林地经营权、保障林木所有权,并明确要求妥善解决集体林地类重叠、权属交叉等问题,进一步增强林权的稳定性和完整性,提升林权作为抵押物的有效性。二是要求健全抵押林权快速处置机制,降低林权变现处置难度,进而减少金融机构处置林权的风险。长期以来,林权变现的最大制约是林木采伐限额制度,抵押权人想通过采伐林木变现的方式行使权利,往往受困于难以获得采伐指标。《方案》提出的不得以各种名义禁止或限制合法的林木采伐行为,对林业经营者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以及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等重大改革措施,有助于确保金融机构抵押权的顺利实现,提高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三是鼓励社会资本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林权收储担保不仅有助于破解林权处置难等问题,还能够降低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特别是让林权收储机构提供担保,具有比较强的创新意义。此前,在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林权收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中,提出把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及林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引入融资担保领域,由于从事林业经营,因此这些经营主体更便于适当处置代偿后取得的抵押物,这就增强了林权收储担保在实践中的可行性。此外,《方案》还要求各地依托现有平台搭建林权流转交易系统,加快林权流转市场的建设,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林权的流动性。
三、鼓励林业保险产品创新
林业保险对集体林发展意义重大,既有保障作用,又有增信功能,通过与信贷形成合力,有利于缓解林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方案》提出,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开发各类林业保险产品,鼓励地方政府将林业保险产品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范围。近年来,各地林业保险创新蓬勃发展,涌现出很多新产品、新机制,例如青海的林木种苗保险和枸杞经济林保险、海南的天然橡胶价格保险、浙江的毛竹收购价格指数保险、四川的核桃价格指数保险、重庆的森林防火气象预警指数保险等,成效较为显著,广东荔枝、湖南柑橘、宁夏枸杞、陕西苹果等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都获得了中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林业保险在化解林业经营风险、保障林农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未来,各地还要结合当地特色大胆探索,提供更多多元化差异化的林业保险产品,同时积极发展“保险+信贷”模式,为林业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资本支持。(作者:张海鹏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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