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
近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决定》的出台,填补了内蒙古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主体缺位的空白,标志着依法惩治违法行为、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形成,内蒙古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决定》指出,授权自治区地方森林公安机关在授权期限内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包括:森林、草原案件,野生动植物案件,自然保护地案件,湿地案件,森林、草原防火案件等。授权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在授权期限内行使重点国有林区林业行政处罚权,包括:森林案件、野生动植物案件、自然保护地案件、湿地案件、森林防火案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案件、林业种苗及植物新品种案件等。授权期为1年。
《决定》要求,自治区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和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要在授权期内依法依规认真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并加强与自治区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配合,确保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及业务指导,会同各级森林公安和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涉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查处工作。
《决定》要求,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要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改革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立足长远,主动谋划,积极研究探索理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体制,成立与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职能相对应的林业和草原执法机构,组建林业和草原执法队伍,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难题。
《决定》明确了授权地方森林公安机关和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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