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六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7年3月,国务院修订《城市绿化条例》,删除了关于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条款,同年4月,住建部下发通知停止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事项。行业准入门槛降低不仅给市场带来了活力,也给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挑战。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2022年3月,市住建局启动《办法》的立法调研及编制工作。根据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依法立法要求,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入部分县区开展实地调研,充分借鉴省内南京、南通等市先进经验做法,于2022年底完成《办法》初稿编制。2023年,1月至3月通过网上公告、发函、发放征求意见稿等多种方式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4月、5月召开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法律界人士、相关行业代表及立法专家、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区)的意见和建议,共收集修改意见22条,吸收合理化建议17条。9月,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办法》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听取了汇报,召集市司法、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进行讨论会商,最终形成了《办法》审议稿。2023年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六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对办法适用范围、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质量安全监管、信用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同时明确“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按照本行业管理规定执行。”“工业企业的附属绿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确保办法的可操作性、易操作性。
(二)关于建设程序。办法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了系统规范,《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市区两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职责。同时明确“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还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进行规范。
(三)关于监管方式。办法创新规定加强园林绿化工程监管的方式,《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分配园林绿化管理系统账号,完整录入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信息;指导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将开工、质量、安全监督等信息及时上传。”同时明确监管职责和措施,全面有效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四)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园林绿化企业的信用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同时明确规定“实施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投标人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对增强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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