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城市绿化,关系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关系人居环境品质和人民生活幸福。昨天上午,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办法》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和区(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让港城的绿意更加盎然。
实行更加严格的绿地保护
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平介绍,上一轮的《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距今已10余年,期间对全市绿化建设发展、保护管理和生态改善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形势要求。
为了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成果,助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公园城市”创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紧跟当前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事业整体发展形势要求,新一轮《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实行更严格的绿地保护,确保城市规划绿地的总量平衡,强化政府行业监管职能。市、区两级责任部门将依据《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开展城市绿化保护与管理,通过完善相应的条款说明,保护好现有绿化成果,为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提供长期依据。
刘平介绍,《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共计30条,分别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对我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建立城市绿化协调机制,对城市绿化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协调解决,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有序实施和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建设发展的要求,鼓励新形势下先进园林绿化技术推广和多样绿化活动的有序开展。同时,明确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我市城市绿线制度、建设项目及附属绿化项目建设与交接事宜和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人等系列问题。对我市开展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后期养护保护,完善城市园林绿化事项规范审批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城市绿地有了养护责任人
《办法》对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或责任人有了明确规定。市城管局园林建设管理中心副主任王良增介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化,在建设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海岸带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出现上述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责任人。
养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巡查,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实施施肥、浇水、修剪等养护工作并做好记录,枯死缺株的应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办法》对已有城市绿地的保护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王良增介绍,根据《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当经负责城市绿化审批的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经负责城市绿化审批的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办法》规定,管线管理单位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并由申请单位承担修剪费用。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事发三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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