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10月施行
日前,《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62条,规定了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的责任制度、财政来源、机构建立、联防联控、考核机制、宣传教育、监测预报、专项调查、检疫检查、疫区界定、预防除治、保障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事项。
《条例》要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纳入林长制考核体系。每年4月第3周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周。禁止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造林。禁止擅自开拆产品包装调换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规定的用途。禁止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禁止从美国白蛾疫区调运带土坨的苗木、树木。违反条例规定,造成生态损害的,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赵冷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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