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全过程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国办《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曾广泛听取社会资本意见
11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相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制定过程、制度设计等进行解读。
《意见》涵盖了各类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深入调研,听取了各方面特别是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对各省(区、市)已经出台的鼓励政策以及好的做法进行了调研梳理,分别与生态保护修复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组织、技术咨询等各类机构进行了座谈,充分听取政策需求。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多次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两次征求并充分采纳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23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意见》起草过程中,对社会资本提出的相关政策需求予以了积极回应。在具体政策制定过程中,着重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提升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可行性。一是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实现政府与市场互促、激励与约束并举。坚持“谁破坏、谁修复”的刚性约束,重点支持责任人灭失和自然灾害造成的、以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为主的任务。二是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共同释放政策红利。创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激励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增加生态产品供给并获得合理收益。三是借鉴已有政策与改革实践。吸纳了国家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等模式,以及相关领域的支持政策和实践经验。四是重点解决政策实现路径。明确了社会资本投资的重点领域、合理回报和退出路径等机制。
《意见》提出,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以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2020年,国家发改委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明确提出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和法律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1%-3%的治理面积从事相关的产业开发。基于《规划》中有关生态产业用地的政策,《意见》进一步表述为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以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明确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这既是对以往用地政策的延续,也是结合生态保护修复实践进行了适当的拓展。
《意见》提出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利用较少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路径。这条规定坚持激励与约束并举,明确产权激励措施,保障了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
据悉,以往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相关政策措施往往散见于不同部门、不同地方的各类文件当中。此次《意见》鲜明提出参与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允许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对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黄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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