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版发布
11月8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四川省新修订的《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作为全国湿地资源大省,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补给区,四川早在2010年就制定出台了《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在推动全省湿地保护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次修订条例,旨在有效衔接上位法精神,补充细化监管保护措施,持续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本次修订重点围绕湿地保护分级分类管理体制、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湿地修复要求等内容进行规范完善。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48条,包括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与修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新修订的条例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强化政府及部门职能职责,提升湿地保护合力。按照上位法规定,明确了湿地的定义;强化了政府领导、建立湿地保护协调协作机制等职责;明确了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业职责等。
摸清家底,加强湿地资源管理。建立全省湿地资源数据库以及统一的信息发布、共享机制,健全全省湿地监测制度;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逐级分解落实管控目标,保持湿地面积稳定;健全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对湿地名录的确定、调整和发布等进行详细规定等。
结合实际,健全湿地保护、利用与修复规定。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依法将湿地纳入自然保护地进行保护,未纳入的,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统筹保护与发展,保障湿地保护范围内村(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完善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禁止行为;加强对涉及湿地的农业生产、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等。
增加专章,突出对泥炭沼泽湿地的保护与修复。规定泥炭沼泽湿地的分布、面积和四至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泥炭沼泽湿地符合重要湿地标准的,列入重要湿地名录;建立管护巡护责任体系,落实属地责任,引导当地村(居)民参加,打通湿地保护“最后一公里”等。
完善监督管理举措,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并将湿地保护有关情况纳入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以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针对湿地保护不力等情况,建立约谈制度等。 (余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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