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林业局在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片区)主办《福建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公众宣介活动。该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6月,国家发改委批复《武夷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试点实施方案》,体制试点区规划总面积1001.4平方公里,整合了福建的5个自然保护地,涉及武夷山市、建阳区、邵武市、光泽县4个县(市、区)9个乡镇。
在体制试点阶段,福建便出台《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该条例自2018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解决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多头管理的碎片化问题,保护国家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1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武夷山国家公园。根据设立方案,武夷山国家公园包括福建和江西片区,即在原试点区基础上,新整合入江西省的2个自然保护地。武夷山国家公园正式设立后,总面积达1280平方公里。
“原条例已不能完整覆盖批复设立的武夷山国家公园。”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经过多年的试点实践检验,原条例部分内容、管理措施也无法满足当前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的客观需要。为适应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推进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
2024年5月29日,修订后的《条例》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条例》共7章、62条,主要从理顺管理体制、规范规划建设、强化保护管理、促进发展共享、闽赣协同治理、落实法律责任等6个方面,对武夷山国家公园治理保护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提出,建立以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为主的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对园内建设项目提出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明确园内禁止性建设项目,并规范园内村居建设风格;建立健全本底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森林防火、生态修复和有害生物防控等方面的保护措施,实行核心保护区与一般控制区的分区管控制度,明确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建立特许经营制度,推动绿色生态产业提质增效,逐步建立武夷山国家公园及周边区域绿色多元化产业发展体系;设立闽赣两省《条例》协作专章,开展省际协作;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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