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两部门发文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事项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局印发《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事项的通知》,明确广东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上述标准3倍征收。
《通知》规定,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广东省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无需每年重复缴纳。
《通知》明确,湿地恢复费的征收按属地原则,由被占用的重要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负责。被占用的重要湿地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通知》自印发之日至2029年6月30日实施。 (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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