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征收湿地恢复费
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征收湿地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占用重要湿地恢复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上述征收标准3倍执行。
征收对象为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对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湿地恢复费由省林业局统一负责征收,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入和支出分离制度。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错收、错缴等,经省林业局审核后,可以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退费。
征收工作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实施。 (傅凯峰 刘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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