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出台林长制责任追究办法
日前,《张掖市林长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施行。这是甘肃省第一部地方林长制责任追究办法。《办法》共11条,明确了各级林长及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追究责任的情形和原则等内容。
《办法》明确,县、乡级总林长为责任区域推行林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县、乡级其他林长为直接责任人,村级林长、副林长负责责任区域内林长制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及林长制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林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各级林长、各级承担林长制工作的相关人员在履行林长、林长制职责过程中未严格履职尽责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林长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对各级林长及各级承担林长制工作的相关人员在任期内发生的林草资源保护方面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不因问题发现时间、干部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责任。对受到责任追究的各级林长及各级承担林长制工作的相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李景潮 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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