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石门建立“林长制+生态司法”协作机制
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地处湖南省西北部的石门县,依旧连续晴热少雨,大地像一个蒸笼,不少地方的树木已经出现“脱水”症状,森林防火被提上工作日程。
当日上午9时,一场特殊的审判在该县子良镇骆村坪村村民服务中心广场开庭。在审判长的询问下,被告人向在场办案人员以及旁听的护林员、村民代表和相关县直单位工作人员描述了自己今年初因违规在地里烧渣而失火引发森林火灾的经过。
“我以后再也不抱侥幸心理,不在野外烧渣了。等到入冬后,我要尽快把树栽下去,争取早日把烧毁的山林恢复。”10时,庭审结束,当现场宣读完判决结果时,被告人感慨地说。
石门县地处武陵山脉,是个典型的山区县,群众生产生活多以传统农耕为主,焚烧秸秆、林区吸烟等野外用火现象时有发生,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对生态环境造成一时难以修复的损害。
“我们通过把审判庭从室内搬出来,设置在离案发现场距离相对较近的村级场所,以巡回审判、现场宣判、村民旁听等方式,让群众了解破坏森林资源所造成的后果,清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既是一次案件审判,更是一次普法教育。”石门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伟署说。
结合当前天气形势,组织开展森林失火案的现场审判,是石门县发挥“林长制+生态司法”协作机制优势、携手共同推进森林资源保护的一个缩影。
作为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石门县林地面积占全县国土总面积的七成左右,是长江中上游的重要生态屏障。2020年7月,该县率先在湖南省实施全域封山禁伐22年后,再次率先开展探索,启动林长制改革试点,围绕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森林生态系统的目标,建立了“林长+部门+四员”网格化管护体系,形成了多方齐抓共管的合作格局。
在强化“N+2”考核监督体系,推动林长责任上肩和护林员责任落脚的同时,石门县重点聚焦近年来经常发生的非法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积极推进林长制与生态司法融合,探索建立了“林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工作机制,强化林长制、生态司法协作,推进了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有效衔接,助推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在过火区域的林地上栽植无患子树2000株,如未按期修复,则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5824元。”“失火烧山了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要栽树搞修复,想不到国家保护生态的政策这么严,以后还是要小心点,不在山上乱搞。”今年6月,一起森林失火案的判决在石门县南北镇金河村引发了阵阵议论。
面对村民的议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龙嗣伟介绍道:“在发生生态环境损坏案件后,我们在参与前期侦办的同时,积极开展损害评估,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诉讼,力争让每一起损害都得到相应的修复。近年来,我们先后组织开展了侵害林地、林木、野生动物等方面的民事公益诉讼6起。”
立足省际边界县的实际,石门县还积极开展跨区域协作,推动边界共建共治共享。今年7月6日,石门县与相邻的湖北五峰、鹤峰等七县市在五峰县共同签订了湘鄂七县市“林长制+生态司法”区域合作协议,围绕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产业发展、林业行政执法、林权纠纷排查化解等7个方面开展合作,着力构建公检法司和林业五部门跨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体系,共同推进湘鄂西生态大走廊建设。
“通过建立‘林长制+生态司法’协作机制,我县在森林资源保护上的政策普及度更广、保护力度更大、保护成效更明显,森林督查交办问题数量连续多年下降,全县生态保护意识不断提升。”县林长办副主任陈睿欣喜地说。(涂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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