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首例林地碳汇价值损失公益诉讼案宣判
近日,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一起碳汇补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这是达州市首例林地碳汇价值损失公益诉讼案。
今年1月,唐某某购买了宣汉县漆树乡松林村马某某的自留山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山林内采伐林木195株,后将采伐的林木运输至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一木料加工厂进行销售。
3月,宣汉县公安机关以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宣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会同公安、林业部门进行实地走访,对涉案林地生态修复和生态损害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认为唐某某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破坏林地所造成的碳汇价值损失。经鉴定,唐某某滥伐公益林的行为造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价值为28765.74元。
案件经审理后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令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生态修复或赔偿生态修复费用8988元,并赔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28765.74元。(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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