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探索建立“林长+检察长+警长”机制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林长制办公室、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的意见》,探索检察监督与刑事司法、行政监管共同加强森林生态保护治理新路径,形成森林资源保护合力,推动“林长制”向“林长治”转变。
《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各级林长制办公室、检察、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职能作用,按照分级设立、逐级负责原则,设立“林长+检察长+警长”工作体系。市总林长管护区域对应设置市级森林总检察长和森林总警长,分别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公安局局长担任。市副总林长对应设置市级森林检察长、森林警长,分别由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在重点森林等生态资源区域参照设置各级森林检察长、森林警长。
《意见》明确了林长、森林检察长、森林警长工作职责。森林总检察长、森林总警长在市总林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森林检察长、森林警长在对应林长及森林总检察长、森林总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到守林有责、守林担责、守林尽责。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全市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和发展工作,承担林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总协调职责。森林检察长负责围绕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的突出问题和整治难点,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协助、配合林长开展专项调研、指导、督办工作。森林警长负责协助林长履行职责,维护林区治安稳定,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履行森林防灭火职责。
《意见》还提出了建立联席会议、违法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协作、督促整改落实、警示教育等5项工作制度。(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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