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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范开展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促进林权价值增值

2025-03-05分类:园林资讯 阅读:44

近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开展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促进林权价值增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的适用情形、申请材料、登记发证、抵押融资、职责分工等。

在适用情形方面,《通知》明确,利用林地及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具备下列7种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一是林地及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二是以流转方式发展林下经济的,流转期限应在5年以上(包括5年,最长不超过法定的林地承包剩余期限),并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明确发展林下经济具体用途、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三是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地的,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四是承包方将林地及林地上森林、林木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应向发包方备案;五是从承包方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后再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应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六是涉及宗地分割流转的,应进行地籍调查,明确分割后林地及林地上森林、林木的界线范围,以及相应权利等情况;七是国家所有的林地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申请前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

在抵押融资方面,《通知》要求,流入方取得林下经济不动产权证书后,可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融资,由抵押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登记机构应全面审核原流出方、流入方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林地及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抵押、查封等登记状态,以及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情况,审核发现林权已存在抵押权或被查封的,应及时告知申请登记的抵押权人。

在职责分工方面,《通知》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引导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及时提出登记申请,根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登记申请,依法依规受理、审核、登簿和颁证。林业主管部门要核实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景观利用等森林资源利用方式,健全抵押林权快速处置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做好林农林企发展林下经济的金融服务工作。(章巧灵 陈静莹 高鸿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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