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全面优化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管理
近日,湖南省林业局、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全面完善集体林权制度。
具体包括:一是实施集体林地收益权证制度。《措施》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方式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收益权证发放到户;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已量化到户并发放股权证等证书的林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不重复发放收益权证。
二是落实家庭承包林地“三权分置”改革。落实所有权,农民集体有权对承包方自愿退回或流转给农民集体的承包林地进行自主经营或流转经营;有权指导承包方流转林地经营权、签订规范合同;有权对流转林地进行备案,对承包方和有关经营主体使用承包林地情况进行监督;对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且无合法继承人的,有权收回承包林地。
稳定承包权,承包方以生效的承包合同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以未登记颁证为由解除承包关系;对流转受让方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保持林权宗地的完整性,家庭成员分户原则上不再细分宗地。
放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可依法申请登记、再流转或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林地经营权依法再流转或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须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书面备案;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时,要保障林地经营权人的林木和林下种植物等财产权益,林地经营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租;对合同到期林木不能采伐变现的,流转双方应友好协商,鼓励通过设置“过渡期”等方式,维持林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探索自留山改革。在长沙市、常德市、邵阳市开展自留山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试点,探索将自留山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充分发挥自留山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
四是积极推进合同规范化管理。《措施》指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积极引导承包双方、流转双方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模板签订承包、流转合同,规范承包和流转行为。
五是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措施》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职责,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登记;原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林权地籍调查中无法明确每户权属界线的,且农民对林地没有依赖或依赖性不强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允许依法依规探索通过联户发证、确权到村组等方式明晰产权;对集中连片流转林地涉及多位农户的,可探索以整宗林地统一向经营主体颁发林地经营权证,降低林地经营权发证成本。
六是精准施策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积极构建县级政府主导、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村组共同参与的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机制。(王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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